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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6-21     浏览:2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概述

1、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0 号)核准,华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4,386,075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7,299,9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095,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0,204,9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众环验字 (2017)010154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07,2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0,204,985.00元。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投资总额存在不足,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弥补。

2、变更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以上募投项目中,拟对“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与“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案中的建设方案及生产检测装备购置明细的变更,本次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主体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入总金额变更,项目可行性分析中仅对变更部分进行了调整,原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分析不变。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到“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和“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光学隔振平台、激光打孔平台、皮秒标记生产开发平台等生产制造平台的搭建以及部分设备的选型和定制等。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涉及实施方案中的建设方案和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明细的变更,因此在变更方案获批后,公司将具体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的鉴证报告,同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目新的实施地点已完成土地购置,取得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69026号《不动产权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1、原项目建设规划改扩建方案实施对现有生产交付将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激光行业市场井喷,原有生产场地已超负荷运转,产能严重不足为顺利保障合同交付,公司已在周边租赁多处厂房实施生产,其中3D激光加工装备项目在周边租赁厂房4000㎡,量测自动化项目租赁厂房4000㎡,印制电路板激光加工装备项目租赁厂房2000㎡。若按照原项目实施方案对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将对公司生产交付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实施,拟利用公司已取得的地块,将建设方案变更为新建厂房。

2、新址结合上下游产业链更加紧密

新址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东,集聚了华星光电、武汉天马、长江存储、三江航天等精密电子、OLED和航空航天优势企业,具备激光产业聚合的区位优势,可为公司建立上下游产业链提供支撑,将对公司激光产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3、“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中大型激光增材制造产线并入新址建设利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中大型激光增材制造产线则面向重型机械行业,航空航天行业,汽车行业等,所属领域对于工程化应用的激光3D打印软件及控制技术、3D打印智能装备有巨大需求,公司为生产增材制造相结合的多制造手段的复合加工设备进行整体规划。同时,为契合公司布局制造行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生产基地同址,便于公司大功率、中小功率核心单元技术和关键工艺能力研发与突破,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综合评估后认为,重新选址开展规划、扩大产能、深化公司整体战略布局,能够顺利迎接整体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1、项目变更情况

(1)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总投资额为35,349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主体为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3路3号,拟将实施地点变更为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未来2路以西的新址。

“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位于湖北省鄂州市创业大道华工科技智能装备产业园,拟将项目中“大型激光增材制造”子项目(用于建设3D制造工艺中心与大型激光增材制造产业化基地)也并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2路新址建设。

(2)实施方案变更

“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原实施方案为在原址改建14800㎡,新建29400㎡,“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中的“大型激光增材制造”子项目原实施方案为在原址改建28412㎡。

鉴于原项目建设规划改扩建方案实施对现有生产交付将产生较大影响,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计划利用公司已取得的地块( 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690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2695.01平方米,公司已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

实施地址变更后,承担主体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于新址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总面积79604.78㎡,具体如下:

(3)生产及检测装备购置变更

“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原购置生产及检测装备预计金额为9,012万元,“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原购置生产及检测装备预计金额为8700万元。项目为契合生产建设、满足市场需求,改进项目生产和工艺制程,在原计划投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所需购置的生产及检测装备的品类、单价和数量,以便确保产能提升和设备生产顺利实施。

2、变更后募投项目的投资情况

项目变更后,新建总面积较原计划略有扩大,投资总金额不变。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综合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无异议,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工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案变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案进行变更,未改变原计划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案变更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保荐机构意见;

5.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文;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7-57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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